| 事项名称: |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它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
| 申请条件: |
1、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需要。 2、大城市确需建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报批。 3、其他确需建立并经省辖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初审的。 4、独立的法人单位或者政府相关部门。 5、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6、本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同意立项建设。 |
办理材料: |
1、符合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规定样式的《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一式四份; 2、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一份; 3、属于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的,应提供本级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一份; 4、能够反映本单位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一份; 5、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表一份。 |
| 办理地点: | 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10号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服务中心 |
办理时间: |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联系电话: | 0371-65941414 0371-65919346 |
| 办理流程: | 行政相对人申请→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审查→国土测绘处审核→主管局长审核→批准、送达行政许可通知书 |
| 表格下载: |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