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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15800560-20160511-10039 生成日期:2016年05月11日

公文号:

豫测〔2016〕15号

访问数: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信息有效性:有效

发布机构:

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内容概述:

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行政服务中心办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豫测〔2016〕1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部门):
《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服务中心办事规则(试行)》已经局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5月6

 

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行政服务中心办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审批制度,加强依法管理,促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推动职能转变和作风转变,提供优质服务,结合工作实际,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服务规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省局)推行政务公开的综合性服务窗口,负责有关行政事务材料的接收、登记分办、督促督办、发放送达、咨询解答和来信来访等工作。

第三条  服务中心坚持“服务、规范、透明、公正、廉洁、高效”的工作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与便民服务相统一,权力制约与高效服务相统一,加强监管与廉洁服务相统一,进一步优化一站式服务、绿色通道服务等便民措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第四条  服务中心工作由省局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接收范围

第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

(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二)测绘资质认定;

(三)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四)地图内容审核和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

(五)涉密的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复议申请;

(二)行政听证申请;

(三)行政赔偿申请。

第七条  行政服务事项:

(一)测绘作业证申请;

(二)测绘成果汇交;

(三)测绘技术职称评定;

(四)注册测绘师报名审查及注册;

(五)测绘优质工程奖评定;

(六)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定;

(七)河南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

(八)测绘仪器检定申请;

(九)测绘产品质量检验申请;

(十)其他行政服务事项。

第八条  咨询、投诉和来信来访等其他事项材料的接收。

第九条  凡纳入服务中心接收范围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示范文本、业务咨询电话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在服务中心和省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接收、登记、分办:

()接收并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接收后填写《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事务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一式三份,分别送交申请人、承办部门和服务中心留存;

()填写《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事务受理事项办理流程单》;

()接收材料次日,按职责分工将加盖“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服务中心”印章的《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事务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事务受理事项办理流程单》移交承办部门。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办理,将审核办理意见、办理结果、证照等交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向申请人送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服务中心集中接收,承办部门集中办理:

()根据省局相关规定,实行集中办理的;

()按照有关规定由行政相对人统一申请的;

()其它应集中办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审批类事项的办理、撤销、变更等问题,本规定未能详尽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局相关行政审批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将办理结果、证照等10日内送达申请人。承办部门负责将申报材料原件、附件及有关材料归档,同时将《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事务受理事项办理流程单》交服务中心归档。

第十五条  所申请事项相对简单,能够当场或者在较短时间内办结的,服务中心经与承办部门协商,可以约定办结或送达时间,但不能超出上述时间要求。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限期办结制。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省局相关规定,对接收的行政事务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正当理由,确需要延期办理的,承办部门向局领导汇报重新确定办结时限,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督促督办。服务中心对即将到期的行政事项可以进行督办,承办部门应如实通报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制。服务中心和承办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省局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事项等事项办理的具体流程和依据由相关承办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不属于服务中心受理范围的来电来文来函,按省委、省政府及局机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送达”为:申请人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领取和签收;由服务中心通过挂号邮件寄出,以邮政回执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次日”为:收到申请人申请和承办部门相关通知书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第二个工作日为节假日、公休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公休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河南省测绘地理局行政服务规则(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