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推进公务卡改革工作要求,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强化资金安全,降低行政成本,规范公务支付业务,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库【2007】14号)、《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豫财办库【2012】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
(一)本细则所称公务卡,是指我局推行公务卡的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持有、保管和使用,具有一定信用额度和信用免息期, 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的信用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办理的范围和额度
1、办理范围: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临时人员除外)。
2、核定额度:正常按30000元申请,然后根据个人信用情况增加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0元。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在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后由持卡人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三条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由个人填写《中国银行预算单位公务卡个人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资料(身份证复印件1份,是新身份证的要正反两面复印)一并报财务部门。
(二)经人事部门审核后,财务部门对申请开卡干部、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送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三)公务卡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现阶段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公务卡免费开卡、免收年费。
(四)公务卡免息期的计算:公务卡免息期为消费日到账单日加24天。消费日是持卡人实际刷卡消费的日期。账单日由发卡行首次寄送公务卡信件中明确,每次所寄对账单均有提示。
(五)发卡行按月免费向持卡人邮寄对账单,及时向持卡人提供消费支出、资金还款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同时给持卡人免费发送信息。
(六)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到规划财务处备案公务卡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公务卡适用范围:原使用现金结算且属于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公务性支出。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二)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期内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在未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三)人员调离、退休时,人事部门审核后,应将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照人事部门的通知督促持卡人办理销户等手续。
(四)人员调入时按照公务卡开立的有关程序申办开卡。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
第五条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取得本人签名的银行卡消费凭证和相应的原始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二)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办理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将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一起,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三)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部门,并协助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四)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每笔公务支出不得混有私人消费内容。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 使用公务卡消费按单位有关财务管理程序应事先报批而未报批的;
3.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内容不符的;
4.原则上持卡人不得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视同个人消费,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5.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6.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7.其他不符合单位财务管理规定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六条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整理所有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凭证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二)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方式委托我局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手续,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流水号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审批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三)公务支出发生后,报销人应按结算方式的不同,将公务卡支出的报销单据与现金支出的报销单据分开粘贴,发票与刷卡凭证要配对粘贴(刷卡凭证在前),多张刷卡凭证对应一张发票的,以及多张发票对应一张刷卡凭证的,也应按顺序粘贴好(刷卡凭证在前),并在发票或刷卡凭证右上角注明直接支付金额。发票与公务卡刷卡凭证金额应相符,若二者出现差异则只能以金额小的部分为准给予报销。
(四)出纳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报销审批凭证、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的同时,并根据刷卡凭证上的持卡人姓名、商家名称、交易日期和交易金额等信息确认无误后予以报销。按报销金额还款到报销人的公务卡上。持卡人应根据银行对账单或开卡银行柜台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帐情况,若有异常,应尽快向财务部门反映,以便及时处理。
第四章现金管理
第七条现金使用范围对目前确实不能采用银行转账结算和公务卡刷卡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现金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放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三)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五)个人的差旅费补贴支出;
(六)车辆停车费、过路、过桥费和异地加油费支出;
(七)乘坐机场大巴费、机场打包费、火车票及订票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的支出等。
(八)特殊情况需经批准的现金支出项目
1、公务卡无法刷卡消费的地区;
2、新增和遗失公务卡人员,在申请办卡期间的消费;
3、执行紧急任务情况下,忘记带公务卡的消费
4、其它无法刷卡的特殊公务消费。
以上四种情况,本人写出情况说明,经办处(科)室负责人确认,报财务审核,经分管的领导同意后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规定限额以上报单位行政正职审批。审批后经办人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财务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干部和职工办理公务卡,协同人事部门做好新增、调动和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凭证,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处理等工作。
(四)协助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及时下载保存有关信息,按月与发卡行核对公务卡报销还款信息。
(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六)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等。
第九条各处室(科室)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各处室(科室)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十条干部、职工个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公务卡实质上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高低,要本着诚实守信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单位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二)公务卡只限持卡人使用,在领到公务卡(包括毁损补卡、挂失补卡等)后,须由本人及时致电中国银行信用卡专线办理公务卡激活手续;完成激活手续后,公务卡可以进行刷卡交易,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单位财务部门。
(三)超过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还款,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四)公务消费时要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发票、入库单等原始凭证,以备报销使用。
(五)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遇调动、辞职、退休等情况,应按单位要求7个工作日内,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报销使用功能。
(六)对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七)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单位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六章 还款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报销还款区分不同的资金来源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报销资金已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财务部门登录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公务卡”菜单,根据消费交易凭条录入“交易日期”、“金额”,从银联河南分公司提供的交易信息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核实后确定可报销金额,录入“经济分类科目”、“支付摘要”等业务要素,在支付系统中确定对应的用款计划,生成《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交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向指定的还款账户划转资金。
(二)报销资金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登录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公务卡”菜单,根据消费交易凭条录入“交易日期”、“金额”,核实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确定可报销金额,开出银行转账支票,通过相关账户向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其中,合并划转多人报销款项的,填写银行转账支票,编制“还款明细表”加盖单位财务印鉴送交付款账户开户行。
附则
第十二条 局机关及局属推行公务卡改革的单位遵照本细则执行,其他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财政部门若出台新的公务卡管理具体办法,则依照新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