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测办[2012]10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甲级测绘单位,省直属测绘资质单位:
2012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颁布10周年。为认真落实测绘地理信息“六五”普法规划,抓住有利时机深入开展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测绘,引导社会各界更加关心、理解、支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办〔2012〕55号文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2012年测绘法宣传日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2012年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活动的主题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颁布10周年”。
二、宣传内容
深入宣传以测绘法为核心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突出宣传测绘法修订颁布10周年以来,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在法制保障下取得的发展成就,重点宣传数字城市建设、天地图建设、地理国情监测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工作,彰显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在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依法行政、依法测绘、严格执法的成果和典型事例,着力推进依法治理,促进全系统、全行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局面。
三、时间安排
2012年的测绘法宣传日定于8月29日,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9月30日结束。
四、主要活动
(一)积极参加国家局组织的三项活动。
1、组织动员本辖区各界人士积极参加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2年全国测绘法宣传日宣传口号、公益短信、宣传画和《测绘法》修订颁布10周年宣传标识有奖征集活动”。
3、组织辖区内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举办地“立得杯”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有奖征文活动。
(二)认真组织开展我省的四项活动。
1、开展一次征文活动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辉煌测绘”征文活动。内容围绕《测绘法》修订颁布10周年,“构建数字中国,监测地理国情,发展壮大产业,建设测绘强国”的总体战略,展示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工作取得的发展成就,彰显法制宣传教育在弘扬法治理念、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服务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做大做强营造良好的法治舆论环境。
征集方式,请各市初选后统一将应征作品以WORD格式发送至18dishi@163.com。请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以及“辉煌测绘征文”字样。所有应征作品应在2012年8月20日前报送。提交的作品一律不予退还,请作者自留底稿。
2、印发一幅宣传地图
通过地图院印制一幅20000张法制宣传地图,分发至18个省辖市。格式,对开双面、铜版纸张。版面设计,一面是河南省旅游图、法制日宣传主题、口号;另一面是《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11年全国十大案例和图片。
3、群发一组手机短信
向省电信管理局申请,通过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在测绘法宣传日当天,利用通讯网络向全省手机用户发送测绘法宣传日公益短信。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确定的宣传口号、公益短信以手机群发方式,覆盖全省区域。
4、举办一次成就展览
“8.29”宣传日当天,在郑州市绿城广场,摆设200块法制宣传展板、设法律咨询服务点,展板统一规格为:高1.2米×宽2.4米KT板;参加单位,甲级测绘单位、省直管的乙级测绘单位及郑州市部分测绘单位。展板主要内容:宣传测绘地理信息发展的新成绩、新形势、新局面。紧密结合地理国情监测、数字城市建设与应用、“天地图”互联网地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重点宣传新时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全面展示地理国情监测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科学管理决策等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测绘地理信息法制意识和国家安全保密意识。
五、有关要求
(一)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测绘法宣传日活动,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经费支持。要认真制定本市的测绘法宣传日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宣传活动落到实处。要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提升宣传层面,加大宣传力度,并加强对县级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省局的活动安排,组织好本地的测绘法宣传日活动。在测绘法宣传日前后1周内,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办公地点悬挂测绘法宣传日横幅,张贴宣传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电子屏幕播放测绘法宣传日的口号、活动图片和音视频等。
(三)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本单位政府网站上及时报道本地测绘法宣传日活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微博等新媒体的优势,争取做到电视有影、广播有声、报刊有文、网络有言,提升法制宣传的效果。各地有关宣传活动的新闻、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等要及时报送河南省测绘局测绘管理处及河南省测绘局办公室。
(四)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创新宣传形式,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法制宣传展览,组织法学专家座谈、发表领导署名文章、举行法治文艺汇演、举办法律知识培训、制作和发放印有测绘法修订颁布10周年宣传标识的纪念品等活动,扩大法制宣传的声势和影响力。
(五)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测绘法宣传日当天,在城市主要繁华地段组织设立宣传点,有条件的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要在单位所在地设立宣传点,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向群众宣传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发放宣传品,不断增强广大群众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了解与认识。
(六)各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请于2012年7月30日前,将本市测绘法宣传日详实具体的活动方案报送省局测绘管理处,10月10日前报送测绘法宣传日活动总结。
联系电话:0371-65941942(省局测绘管理处)
电子邮箱:18dishi@163.com(省局测绘管理处)whc919@126.com(省局办公室)
省局传真:65946594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