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发布日期:2012-09-28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在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是我国地图管理的重要法规,对于规范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以及互联网地图服务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是在总结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的,征求意见稿共 8章56条。主要内容一是规范地图编制活动。规定地图编制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明确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符合有关要求和遵守有关规定,规定测绘部门组织编制并公布公益性地图的职责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的义务。二是确立地图审核制度。明确出版、展示、登载、进出口地图应当送审,设立地图分级审核制度,明确审核内容、送审主体和审核程序。此外,还要求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应当经保密技术处理。三是规范地图出版活动。明确地图出版准入制度,提出对地图出版单位的要求,并就地图著作权的保护与有关著作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作了衔接。四是强化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要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管理工作,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准入机制,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提出地图数据服务器设在国内、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加强对地图新增内容的审核校对等要求,对单位和个人上传、标注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明确国家实行互联网地图数据备案制度。对网站传输的地图信息含有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要求立即停止传输,保存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五是加强对地图工作的监督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措施,明确建立健全地图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地图出版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要求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地图质量责任制度。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可以在2012年10月26日前,通过三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一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tgl@chinalaw.gov.cn。
此次上网公开征求意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立法取得阶段性进展的重要标志。下一步,国务院法制办将根据意见反馈情况修改完善条例内容,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力争条例早日出台。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地图管理工作,增强国家版图意识,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程晓军201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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