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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将于明年实施


信息来源:河南日报    发布日期:2013-11-30    浏览次数:   字号:[ ]

 

工资和奖金怎么发?加班加点发多少工资?今后这些问题在我省不再只是企业单方面说了算,职工将能与老板公平地“讨价还价”。11月29日,记者从省总工会获悉,省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李建庄介绍,制定《条例》,是我省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地方性法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我省自2008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截至目前,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18.9万家,占企业总数的81%,覆盖职工1500多万人。但也存在部分企业经营者“不愿谈”、部分职工和工会干部“不敢谈”、协商双方“不会谈”等问题。由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对工资集体协商只有原则性规定,尤其是对平等协商的程序未作具体规定,缺乏操作性。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与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是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性法规,主要解决“谁去协商、协商什么、怎么协商”的问题。
谁去协商:职工方代表一线岗位职工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由谁来确定?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的产生,由工会提名或者组织职工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产生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选,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一线岗位职工的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企业的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此外,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业、休闲娱乐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协商什么:工资、奖金、加班工资都可集体协商
《条例》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应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津贴、补贴标准;奖金和效益工资分配办法;加班工资计算办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双方协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应当综合考虑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
怎么协商:发生争议,双方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协调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提出方应当向另一方发出协商意向书,收到意向书的一方,要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工资集体协商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
企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资料,或者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职工方合理意见和主张,致使工资集体协商无法正常进行,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将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职工方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企业方合理意见和主张,上级工会应当协调处理。
为解决职工方不敢谈的问题,《条例》规定,企业违法解除职工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扣发、降低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工资、福利等劳动报酬,按照劳动合同法处理。(记者 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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