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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测绘行业技师鉴定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测绘职工中专    发布日期:2011-04-01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交通局、水利局、规划局、有关测绘单位及社会测绘技术人员: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促进测绘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测绘局要求,我站定于2011年上半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测绘行业房产测量员技师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一)《测绘行业技师考评管理办法》(国测人字[2007]30号)
(二)《测绘行业技师考评实施细则》(测职鉴[2008]49号)
(三)《2011年测绘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公告》(测职鉴[2009]4号)
二、申报职业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职业
房产测量员。
(二)申报条件
二级/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2)取得测绘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参加工作19年并在本职业工作17年以上。
三、关于测绘相关专业的说明
本公告所称测绘相关专业是指地质、水利、勘察、物探、道桥、工民建、规划、海洋勘测、土地资源管理、计算机等专业,或者能够提供其在校期间所学专业开设测绘专业为必修课程证明的专业。
四、组织实施
(一)鉴定
我鉴定站负责组织本地区技师考评的报名工作,并严格按照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鉴定。其中,理论知识考试由中心组织统一命题;技能操作考核由我鉴定站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自行命题;综合评审由评审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分书面评审和论文答辩两个过程,其中论文、技术工作报告、业绩总结任选其一,内容应侧重于本人如何运用所掌握的专业技术理论、相关职业理论知识解决生产、技术中的重大难题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经验等,字数不得少于2000字。
(二)评审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进行评审,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技术工作报告、业绩总结等组织进行答辩,评出论文答辩成绩,经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签字,记入《测绘行业技师考评申报表》。
答辩过程首先由应试人员简要阐述其论文、技术工作报告、业绩总结之一的主要观点,再由评审工作小组针对其主要观点、涉及的专业技能知识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等提出问题,应试人员进行答辩。
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人员条件、鉴定成绩及评审工作小组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复审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的职业资格进行认定。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和综合评审成绩皆达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即鉴定成绩的认定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和综合评审三项成绩均合格者,可确定为鉴定合格。对于本年度鉴定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合格但综合评审不合格的人员,可在下一年度直接向所在地鉴定站提交申请,参加技师资格评审。
(三)报名、培训和评审时间
报名时间截止到2011年6月20日,培训时间:2011年7月1日报到,7月2日—7月11日培训,鉴定和评审时间7月20日—7月22日,综合评审时间9月中旬。
五、收费标准
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调整河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5号)执行。
六、申报程序及办法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须向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河南站(以下简称“河南站”)提出申请,填写《测绘行业技师考评申报表》(见附件1)。须提交个人报名材料:1、详见申报技师评审资格材料清单(见附件2);2、三张两寸彩色照片。报名时出具本人身份证、毕(结)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原件,提交个人申报材料时请按照后面的地址于报名截止前寄往我站,务必填写自己的联系方式、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应备齐常用测量计算器、三角板、铅笔等工具。
七、通讯方式
    位: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河南站
联系电话:0371—65934875
联系人:谷 璐    白 玉
通讯地址:郑州市纬五路12号供销大厦530室鉴定站
    编:450003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河南站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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