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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15800560-20140819-7183 生成日期:2014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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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处

内容概述:

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开展全省测绘复审换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局)、各省直测绘单位:
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测办〖2014〗45号)文件和全国测绘地理信息法制与行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测绘实际工作情况,省局决定于2014年8月20日开展全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同时恢复接收测绘资质申报资料。为更好完成全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复审换证工作要充分体现:简政放权、宽进严管、强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资质审批前置条件、简化资质审批流程、实行网上审批。
二、职责分工
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统一上报国家局;
省辖市(省直管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负责受理辖区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申请,对于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省局,对于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局;
省局对于市(县)上报的丙、丁级测绘资质材料,依据其审核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省局对于市(县)上报的乙级测绘资质材料及初审意见,审核后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工作安排
(一)学习宣贯(2014年8月20日至30日)
1、各市(县)通过发文部署、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及时将《规定》和《标准》主要内容及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本行政区域内各等级测绘单位,确保相关单位知悉、掌握《规定》和《标准》的主要内容。省局将向国家局统一订购《规定》和《标准》单行本及新版测绘资质证书,以保证工作的顺畅进行。
2、为做好复审换证工作,省局将在8月份举办“全省测绘资质单位复审换证培训班”,请各市(县)主管部门同志切实做好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受理审批(8月20日至12月15日)
各等级测绘单位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按时提交复审换证申请材料,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受理、审查。
2014年11月15日前,省局负责将所有甲级测绘单位资质复审换证申请材料及本部门初审意见通过测绘资质管理系统集中上报国家局;
2014年12月15日前,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分工将本区域内负责的测绘单位申请材料上报省局,并将复审换证工作总结报送省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处。
(三)结果公布(2015年1月至2月)
2015年1月底前,省局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单位复审换证结果,并向国家局报送复审换证工作总结。
2015年2月底前,国家局总结通报全国2014年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情况。
四、具体要求
(一)各负其责,分级管理。
省局做好市(县)的培训,市(县)做好辖区内持证单位的复审换证工作的培训、受理、审核、上报工作,各自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达到10%差错率的市(县),取消其审核资格。
(二)网络审批,在线办理
按照“简政放权、宽进严管、强化服务”的原则,新申请测绘资质单位、复审换证的持证单位申报材料、审查简化程序,所有上报、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均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单位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电子材料,不再上报纸质材料,管理部门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审核资料,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再到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核查。确需要实地核查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三)事后监管
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省局每年按资质等级抽查不少于5%的持证单位,进行实地巡查工作。各市可以增大巡查比例,县级管理部门可以进行全面巡查。巡查工作应严格按照巡查程序进行,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省局近期将会出台《测绘资质巡查办法》。
五、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涉密单位。申请单位应当依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号),就本单位是否拟从事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自行作出判断,并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勾选相应选项。
(二)关于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14年12月31日前换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在2014年12月31日后换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2019年12月31日。
(三)关于双证问题。甲级测绘资质证书实行双证管理。对甲级测绘单位具有乙级以下专业范围的,分别颁发甲、乙级两个证书。甲级资质证书载明甲级专业范围,乙级资质证书载明乙级以下专业范围。持双证的单位,应当分别向国家局和省局申请复审换证。
(四)关于注册测绘师。对甲、乙级测绘单位除注册测绘师数量不符合要求外,其他条件均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考核要求的,可为其换发测绘资质证书,但有效期截至2017年7月31日。
(五)关于软件考核。按各专业标准核算软件套数时,非正版软件不得计入。对购买的正版软件,应当提供购买发票。对测绘单位自主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证书。
(六)关于测绘业绩
根据国家局《规定》第六条第四款和《河南省测绘管理规定条例》第十三条要求,在复审换证工作中,各测绘单位要提供近两年与之相匹配的业绩(任务备案证明)。乙级(400万);丙级(50万)。办证不足一年的测绘单位,可不予计算。其它奖项不再作为考核依据。
(七)关于资质申请。复审换证期间,对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予以正常受理、审查。测绘资质单位拟晋升资质等级、新增专业范围、变更资质信息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八)关于上报资料。此次复审换证全部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在线办理。所有资质单位申报材料以电子数据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上传上报。
(九)关于专业技术人员。
1、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和技术员任职资格的所有人员。
2、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考核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技术人员数量按照《标准》规定百分比计算,计算数值4舍5进取整。
4、省局规定工程测量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要求,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要求按照《标准》规定,参照省局工程测量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方式执行。
工程测量乙级:测绘专业高工1人、相关专业高工1人;
测绘工程师专业3人、相关专业工程师5人、测绘专业初级技术人员6人、相关专业初级技术人员9人。
工程测量丙级:测绘工程师专业1人、相关专业工程师2人、测绘专业初级技术人员2人,相关专业初级技术人员3人。
工程测量丁级:测绘工程师专业1人、测绘专业初级技术人员1人、相关专业初级技术人员2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要结合实际,对本地区复审换证工作进行具体部署,明确时间进度,落实责任部门和承办人员,确保复审换证工作按期顺利进行。一要高度重视,二要确保组织。管理人员要落实到位,职责分工明确,完善受理、登记程序。审查完成后,应按行政许可程序,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手续完备,申报材料才能上报省局。
(二)严格执行政策。各市(县)要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开展复审换证,如遇问题应当请示国家局答复后执行,维护法制统一和市场统一。
(三)强化服务意识。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主动靠前服务,为测绘单位顺利完成复审换证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
(四)时间要求
甲级测绘单位材料上报省局的最后期限为2014年10月底;
乙、丙、丁级单位材料上报省局的最后期限为2014年11月底。
 
 
201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