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有关单位,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局):
根据新修订的《河南省地图审核管理办法》(豫测〔2010〕82号),对2004年制定的《河南省测绘局地图审核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测绘局地图审核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河南省测绘局地图审核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图受理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明确地图审核岗位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测绘局测绘成果与地图管理处(以下简称成果处)承担地图审核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成果处承办地图审核的具体工作,并负责对各省辖市地图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成果处承办人员收到地图审核申请后,要及时登记,并按照《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成果处承办人员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成果处承办人员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地图底图资料涉及国家秘密、需要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地图,成果处承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向成果处负责人提出需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建议,成果处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分管局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签发,并由承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进行保密处理后另行送审。
第五条 成果处在出具受理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地图容审查,并填写《地图审核意见表》,报成果处负责人提出审批建议。
成果处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建议,并将《地图审核意见表》及时报送分管局领导作出地图审核决定。
分管局领导在接到报送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地图审核决定。
第六条 自局领导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承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包括以下材料:送审地图样图、《地图内容审核意见书》和《地图审核批准书》或《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各一份。
第七条 地图受理审核工作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地图审核以保证时效为原则。由于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地图审核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4年10月1日印发实施的《河南省测绘局地图审核程序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