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有关单位,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1997年制定的《河南省地图审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河南省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河南省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审核管理工作,保证公开出版的地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测绘局负责本省地图审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送审的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及其它形式的地图。
第四条 出版或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史志、报刊插图、示意图)的,在地图出版或展示前,应当按下列规定送审:
(一)绘有国界线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地图以及历史地图、世界地图、时事宣传地图,报国家测绘局审核;
(二)本省内公开出版的地图,报省测绘局审核;
(三)出版物、影视中使用的地图(含示意性地图),报省测绘局审核;展会、户外展示、省辖市报刊、平面广告中使用的地图(含示意性地图),报省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本省专题地图的专业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条 本省中、小学教学地图、地图册,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局组织审定。
第六条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编制单位送审;展示或在图书、史志、报刊、电视、广告中使用的地图,由展示或使用单位送审。
第七条 已通过审核批准、未对地图内容进行任何更改且地图审核内容和标准未发生变化、需要再次核发审图号的地图,可不送审,但应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并在地图印刷前将样图一式两份送省测绘局备案。
第八条 送审单位送审地图时,应当向省测绘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送审单位的地图审核申请书,说明新编地图的名称、比例尺、用途、印刷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宜;
(二)试制样图(彩色地图报彩色打样图,单色地图报原稿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送审电子地图,除报送软盘、光盘外,还须报送与软盘、光盘内容所表现的地理要素相同的纸质地图;
(四)新编地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
(五)测绘任务备案书。
第九条 省测绘局收到送审的试制样图和有关材料,于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经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受理。对送审材料不齐全的,退回送审单位补办齐全后重新报送。
第十条 省测绘局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审核决定通知送审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出版或展示。
对送审地图集(册)或一次送审地图数量过多在规定期限内难以完成审核工作的,省测绘局将分批受理;或一次受理,适当延长审核期限。
第十一条 省测绘局授权“河南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为本省地图技术检定机构,承担地图内容审核的有关技术检定工作,检定的依据是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标准样图。
第十二条 省测绘局决定受理后,将试制样图送“河南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定。省测绘局根据检定结果,最后作出地图审核决定,并通知送审单位。
第十三条 经审核同意出版或展示的地图,由省测绘局编发相应的审图号。省测绘局审图号为:豫S(××××年)×××号。
第十四条 经审核同意出版的地图,送审单位必须在出版物的适当位置载明审图号。地图集(册)的审图号应当印在封底适当位置上,单张地图的审图号应当印在图幅右下角适当位置上。
第十五条 出版物、影视中使用的地图(含示意性地图)的送审、受理、审批实行简易程序。送审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到省测绘局送审地图样图,省测绘局实行即送即审。
第十六条 经审核同意出版的地图,在发行前,送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样本一式两份报省测绘局备案。
第十七条 河南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定送审地图,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地图送审单位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文件或材料,且地图已经出版的;经省测绘局审核同意出版或展示的地图送审单位未根据审核意见对送审的地图进行修改、补充就出版或展示的,由省测绘局及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地图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豫测(1997)5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