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图审核管理工作,保证地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公开出版、引进、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上附加的地图图形和其他形式的地图的审核,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审核工作。
(一)省级行政区域地图;
(二)省历史地图;
(三)省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
(四)世界性、全国性和省行政区域示意地图;
(五)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下,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一)在地图出版、印刷、生产、加工、展示或者登载前;
(二)使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并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
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地图审核申请时应当填写地图审核申请表,提交需要审核的地图及下列相关材料:
(一)编制公开版地图(不含示意地图)的,提交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或者单项地图的批准文件以及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
(二)涉及中小学课程教材配套的教学地图,提交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中小学课程教材编写核准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涉及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提交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四)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提交经过本专业保密部门审查的证明文件;
(五)互联网地图按照《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图发〔2009〕6号)要求提交材料;
(六)出版物插附的单幅地图占全书页数(版面)三分之一以上的,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本;
(七)已通过审核批准、未对地图内容进行任何更改且地图审核内容和标准未发生变化、需再次核发审图号的地图,需提交样图和书面说明材料;
(八)提交编制地图所用底图与资料的说明。著作权不属于申请人的,需提交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送审地图时,应提交完整的试制样图(样品、光盘等)包括版权页和书名页一式两份,电子版地图除提交数据等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与地图审核内容相关的纸质样图。
第六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地图审核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送达申请人:
(一)决定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告知: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核范围的,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补正;
(三)决定不受理:不属于审核范围的。
第七条 直接使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画法地图,未对其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可以不送审,但应当在使用地图上注明地图制作单位名称和审图号。
第三章 内容审查
第八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地图内容的审核包括:
(一)保密审查;
(二)省、省辖市、县级行政区界线;
(三)重要地理要素及名称等内容;
(四)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地图内容。
第九条 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应当持有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图审查上岗证书。
第四章 审批与备案
第十条 地图审核自受理之日起十八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出批准意见的,编发审图号,发出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
不予批准的,说明原因,发出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电视、报刊及其他媒体上使用的时事宣传地图,原则上实行即送即审。
第十一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编发的审图号为:豫S(××××年)××号〔如:豫S(2014) 001号〕。
第十二条 地图审核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
(一)按照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和试制样图上的批注意见对地图进行修改;
(二)在正式出版、展示、登载、以及生产的地图产品上载明审图号;属互联网地图的,应当在其网页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
(三)在出版发行、销售前向地图审核部门报送样图(样品、光盘等)一式两份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的原始图件保管期为五年,备案样图保管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告获得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地图上载明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核发的审图号的;
(二)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样图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的;
(二)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的;
(二)伪造或者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的。
第二十条 地图审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图审核机构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在地图审核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送审的地图提供他人使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豫测(2010)8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