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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测绘任务备案规定


信息来源: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发布日期:2009-11-02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市场的监管,规范测绘市场行为,避免重复测绘,根据《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测绘单位及承担民用测绘任务的军事测绘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全省测绘项目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制度。
向河南省测绘局备案的测绘项目:
(一)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地图和图册(集);
(二) 涉外测绘项目、外国的组织和个人来华测绘项目;
(三)省外测绘单位承担我省范围内的各种测绘任务;
(四)以测绘为目的的各种比例尺摄影与遥感;
(五)国家三、四等以上的三角(导线)、水准测量、重力测量,C、D 级GPS卫星大地测量;
(六) 合同金额大于一百万元的基础测绘和工程测量及其他测绘项目;
(七)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的重点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
向省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备案项目:
(一) 5秒、10秒级平面控制测量、等外水准测量、E级以下GPS控制测量;
(二)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测量及其他测绘项目(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四)制作公共场所展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示意图及河南省、市、县(区)的示意图。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基础测绘任务(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六)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的重点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
向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测绘项目:
合同金额三十万元以下的工程测量及其他测绘项目;
第四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实施测绘前,应按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分别到省、省辖市、县(区)测绘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备案。
第五条 列入国家、省基础测绘规划和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项目,由编制测绘规划的部门于任务实施前一个月书面告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区)测绘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备案。
第六条 测绘任务备案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单位介绍信,并交验《测绘资质证书》的副本,物价、财政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以及《测绘合同文本》、《测绘技术设计书》和测绘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二)填写《测绘任务备案表》
(三)示意性地图仅填写《测绘任务备案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一)无《测绘资质证书》或所承担的测绘项目超出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
(二)不具备合法的收费手续;
(三)测绘收费超出国家的收费标准或低于成本价格;
(四)已有近期同等精度或相同内容的测绘成果。
第八条 备案手续为一次性任务备案,测绘单位领到《测绘任务备案证》后,如测绘任务发生变动,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凭《测绘任务备案证明》提供所需要的测绘基础资料;未进行测绘任务备案的,测绘资料档案部门不得提供测绘基础资料。
第十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按照规定办理测绘任务备案的,依据《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附件:
河南省测绘任务备案表
河南省测绘任务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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