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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核程序规定


信息来源: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发布日期:2014-01-07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图受理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明确地图审核岗位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成果与地图管理处(以下简称成果处)承担地图审核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成果处承办地图审核的具体工作,并负责对各省辖市地图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局行政服务中心收到地图审核申请后,要及时登记,并按照《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人员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人员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五条 局行政服务中心在出具受理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交成果处。
第六条 成果处在接到审核材料后13个工作日内进行地图容审查,并填写《地图审核意见表》,报成果处负责人提出审批建议。
成果处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建议,并将《地图审核意见表》及时报送分管局领导作出地图审核决定。
分管局领导在接到报送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地图审核决定。
第七条 自局领导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成果处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地图审核批准书》或《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连同其他送审材料一并送局行政服务中心。
第八条 局行政服务中心收到地图处的审核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包括以下材料:已审查的试制作图和《地图审核批准书》或《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各一份。
第九条 地图受理审核工作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地图审核以保证时效为原则。由于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地图审核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豫测 〔2010〕8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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