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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测绘学会

河南省测绘学会章程


信息来源 河南省测绘学会    发布日期:2014-06-24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河南省测绘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Henan Society for Geodesy Photogrammetry and Cartography,缩写为HeSGPC。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河南省测绘科技工作者和有关测绘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公益性质的学术性、科普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测绘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组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团结广大测绘科技工作者,发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促进测绘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测绘科技的普及,提高测绘科技工作者的素质,维护测绘科技工作者的权益,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是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接受省科协的领导。是中国测绘学会的单位会员,在业务上接受中国测绘学会的指导。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省科协,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挂靠单位是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本会接受上述部门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的住所在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8号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楼内,邮政编码为450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河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技术考察活动,开展测绘科技信息交流,促进测绘科技的开发和应用。
(二)举办测绘科技展览和展销服务,宣传和普及测绘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三)编辑出版《河南测绘》、《学术论文集》及有关文选资料。
(四)围绕经济建设和测绘科技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本会会员献计献策;接受委托承担进行测绘科技项目论证评估、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五)评选、推荐优秀学术著作、论文、科技成果和科普作品;表彰、奖励优秀测绘科技工作者和有突出成绩的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六)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发展新会员,向中国测绘学会推荐资深会员。
(八)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举办科技讲座,帮助测绘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
(九)积极发挥学会在中介服务方面的作用,开展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测绘项目监理,依法兴办科技开发实体。
(十)指导本省辖区市、县级测绘学会开展业务技术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从事测绘科学技术及与测绘有关的专业工作,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按规定缴纳会费,均可填表申请入会,经履行批准手续后成为会员。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含资深会员)和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等中级以上技术、经济、管理职称者。
2、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科技人员。
3、高校本科毕业从事测绘工作三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测绘工作五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测绘工作十年以上并已获得相当助理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4、非院校毕业,但已从事测绘工作十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测绘技术工作经验的自学成才和技术革新成就突出者。
5、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测绘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资深会员: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会会员,可申请由中国测绘学会批准的资深会员。
1、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授予本会名誉理事或从事学会专职工作10年以上并对学会有卓越贡献者。
2、获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的技术职务资格并任职5年以上者。
3、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热心于学会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测绘界及相关学科领域内有显著贡献和较大影响的技术专家;
(2)获国家级、部级、省级及相当于部省级三等以上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创造发明奖的主要研制者;
(3)从事测绘工作三十年,并会龄在十年以上的测绘工作者。
三、单位会员:凡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测绘科研、教学、生产的企事业单位、部队以及与本会有密切联系的机关、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并支持本会工作,均可申请批准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个人会员入会经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审查批准颁发会员证书。
资深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推荐,报中国测绘学会审查批准并发给证书。
单位会员由要求入会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查批准并发给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有选举与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学会工作有建议与批评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和其他活动;优先取得与本会有关的学习资料。
(2)义务: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积极参加科技咨询和学术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二)资深会员
除与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相同外,还可以优先被邀请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优先、优惠得到本会和中国测绘学会的刊物和会讯等;承担学会委托技术较复杂的咨询任务。
(三)单位会员
除享受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还可优先承接科技咨询项目,优先获得技术咨询或由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学习班;协助本会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由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经本会通知提示后仍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三条 已离退休工作的会员,仍愿参加学会活动者,本会予以支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任期内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四)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选举新的理事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九)推荐重大科技成果、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并奖励其作者;
(十)表彰学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或委托副理事长、秘书长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人选应是会员中学术上或技术开发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实际工作的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的从事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
理事产生应由会员单位和会员小组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推荐,常务理事会审议提名,交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在任期间,因故不能继续担任需要更换时,由理事所在单位提出更换要求,征得本人同意后,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报理事会确认。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理事、常务理事无故长期不参加会议和学会活动,不能履行职责,经本会通知提出批评后,仍不纠正者,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审定,由理事会聘任,任期一届,可列席理事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须是本会上届理事并对本会和本省测绘事业有较大贡献者。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工作情况,理事长可以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含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含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专业(工作)委员会的人选应是专业水平较高,并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专业(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委员由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后,由相应的专业(工作)委员会聘任。
专业(工作)委员会一般挂靠在负责人的单位,可设专职或兼职秘书一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专(兼)职秘书由正、副主任委员提名并与所在单位商定后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备案。
专业(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本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计划;
(二)组织本专业(工作)委员会学术活动;
(三)承办学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审查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五)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学会做好组织建设工作;
(六)编写本专业工作总结,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办事机构——学会秘书处,由若干名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除受常务理事会的直接领导外,行政上受挂靠单位领导,还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测绘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经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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