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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科技成果鉴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土测绘处    发布日期:2015-09-30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局)、各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局),有关单位:
为科学确认和评定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成果的学术、技术和实用价值,加快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第19号令)和《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将开展全省范围内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一)列入省、市科技计划和局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的测绘科技成果;
(二)在河南省境内的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或属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省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
(三)为提高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水平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新方法、计算机软件、技术标准等得到市场认可并取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
测绘地理信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不进行测绘科技成果鉴定。
二、申请鉴定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的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省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
(四)有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三、申报资料
申请成果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鉴定前应认真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并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一)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二)主要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成果归档证明);  
(三)产品检测、测试评价报告,软件产品提供具有软件测评资质机构出具的软件测评报告;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已取得效益的,出具相应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尚未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供预测分析报告);  
(五)法定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自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获得专利或著作权的,提供专利证书或著作权证书;  
(六)两个以上用户使用情况说明;  
(七)测绘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初稿。
上述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且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并符合省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
四、其他事宜
(一)时间安排。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本年度科技成果鉴定采用集中受理方式进行。2015年11月30日截止本年度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二)申请成果鉴定有关文件及相关表格可登录省科技厅门户网站(http://www.hnkjt.gov.cn) “下载中心”板块的“科技成果”栏目下载。
(三)申请鉴定时需提供装订好的《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和《鉴定材料》纸质材料各一份,并同时提供相应的电子版(光盘)一份。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辉
E-mail:lihuichina@163.com
联系电话:0371—65919336
2015年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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