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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土测绘处    发布日期:2016-05-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豫测〔2016〕17号
各省辖市、各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办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备案办法》),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行为,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促进卫星导航定位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备案工作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应用管理涉及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和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高度重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工作,以促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有序建设、高效利用、安全应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二、落实责任,认真履行备案程序
加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与应用管理,是依法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前期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情况核查和风险点排查实际,做好《备案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督导本行政区域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认真履行备案义务。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的备案工作,国土测绘处承办备案工作的相关事宜(备案程序见附件1),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及保密规定,对备案做好说明和指导工作。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备案的义务人)应当按照《备案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备案义务,在开工建设30日前向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进行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附件3)。备案人应当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已经开始建设或者完成建设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应于6月30日前按照《备案办法》的规定完成备案。
三、加强监督,确保地理信息安全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保密规定。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备案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的监督管理,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随机抽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备案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备案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20165月20日
附件:1.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管理、备案流程图
2.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站网信息备案表
3.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站点信息备案表
4.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测法发〔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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