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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测绘优质工程(成果)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土测绘处    发布日期:2016-06-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豫测﹝2016﹞2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甲级及省直管各测绘资质单位,机关相关处室:
为提高河南省测绘工程的成果质量、科技含量、管理水平和实施效益,鼓励测绘单位争创优秀测绘工程,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测绘保障,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和《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职权目录和责任清单》(豫编办﹝2015﹞404号)有关规定,对《河南省测绘优质工程(成果)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2016年6月13日
河南省测绘优质工程(成果)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测绘工程的成果质量、科技含量、管理水平和实施效益,鼓励测绘单位争创优秀测绘工程,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测绘保障,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和《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职权目录和责任清单》(豫编办﹝2015﹞40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河南省测绘优质工程(成果)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土测绘处承办河南省测绘优质工程(成果)奖评选的相关事宜(流程图见附件1),并组织评选专家委员会负责具体评选工作。
第三条 河南省测绘优质工程(成果)奖的评选,坚持标准一致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河南省测绘优质工程(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设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不超过参评数的80%,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5%,二等奖不超过30%。并择优推荐参加全国优秀测绘工程奖的评选。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优质工程(成果),是指测绘资质单位依法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完成的技术先进、管理科学、质量上乘、效益明显的测绘工程。
第六条 河南省测绘优质工程(成果)奖的申报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类等工程项目或其组合。
第七条 参加评选的测绘工程项目其业主或承担单位须为中国法人,并为最近三年完成且工程竣工验收一年上,项目产值大于20万元(房产测绘、地图编制项目产值大于10万元)的测绘工程项目。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八条 河南省测绘优质工程(成果)奖的评选主要从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效益和规模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工程技术应体现在设计创新、技术标准、技术路线和工艺等方面;工程管理应体现在工程的组织、管理、文档等方面;工程质量应体现在工程是否执行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情况、质量检验程序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评价等;工程效益主要指工程成果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包括用户的满意度等;工程规模是指项目的测绘资金总额。
第九条 参加评选的测绘工程(成果)必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进行测绘的生产项目。
第十条 参加评选的测绘工程(成果)的技术设计方案科学、经济合理,测绘方法和手段先进,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并按计划(合同)及时提交成果的测绘项目等。
第十一条 河南省测绘优质工程(成果)奖评选,分设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的申报除符合申报条件外,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项目产值不低于100万元(房产测绘和地图编制项目项目产值不低于30万元,不包括购置软硬件费用),设计通过专家评审,技术路线先进,工艺流程经济合理,具有技术创新;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到位,文档资料规范完整;严格执行技术设计和技术标准,质量控制措施有效;质检或验收结论总体评价优秀,成果达到预期目标,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等奖的申报除符合申报条件外,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项目产值不低于50万元(房产测绘和地图编制项目项目产值不低于15万元、不包括购置软硬件费用),技术路线较先进,工艺流程经济合理,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档资料完整,验收或评审报告总体评价良好;执行技术标准,有专门的质量控制措施,质检或验收报告总体评价良好;成果达到预期目标,用户反映好,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河南省测绘优质工程(成果)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测绘与地理信息活动依法开展;
(二)测绘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三)项目须在近三个自然年度内(不含申报当年)完成,其成果已提供用户使用且无质量等方面的投诉;
(四)项目具有完整性和独立性;
(五)项目需经省级以上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已通过其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有定性、定量的验收报告;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工程经第三方测试合格或专家评审认可;
(六)有用户的应用证明。
第十三条 地图编制项目应提交地图审查机构的审核批准证明。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工程实施期间,未发生过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和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 河南省测绘优质工程(成果)奖的评选,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真实无误,且材料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经评选无论获奖与否,均不得重复申报。成果密级高于绝密(含绝密)级的测绘项目不参加评选。
第五章 申报办法
第十六条 甲级和省直管测绘资质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可按申报流程直接申报评选。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
省外测绘资质单位,应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申报。
多家测绘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申报单位之间应当加盖各联合申报单位公章,并按第一申报单位的性质和属地所对应的程序进行申报。同一单位同一类型的项目申报不超过2项。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填写《河南省测绘优质工程(成果)申报表》(附件2)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装订成册的材料:任务书或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资质证书、技术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意见、技术总结、项目检查报告、项目质检报告或验收报告、项目成果目录及样品(不得含有涉密信息);用户使用反馈意见、地图编制项目应提交地图审查机构的审核批准证明、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应当附具主管部门准予报奖的书面意见。以上材料装订一份。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章 评选步骤
第十八条 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服务中心接收申请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九条 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土测绘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凡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所报材料齐全的提交河南省测绘优质工程(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有缺漏的退回原申报单位修改、补充后复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标准,根据测绘工程(成果)所达到的质量水平、科学性、适用性以及质量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审,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对拟授奖项目予以公示。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署有真实姓名和盖有所在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报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逾期不予受理;河南省测绘优质工程(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应深入调查了解异议材料反映的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二条 获得河南省测绘优质工程(成果)奖的项目单位,由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向主要完成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对获奖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和成绩突出人员,除给予表扬奖励外,其成绩可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对测绘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和知识产权负责。申报评奖的项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与奖励条件不符,将取消所获奖项并收回证书,在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内通报批评,且三年内不得申报河南省测绘优质工程(成果)奖。
第二十四条 对获奖项目奖励人数的规定:一等奖不超过12人;二等奖不超过9人;三等奖不超过7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河南省测绘优质工程(成果)奖评选流程图
2. 河南省测绘优质工程(成果)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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