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处 发布日期:2016-04-28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和《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服务测绘行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实现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有效进行供给侧结构性调整,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加强我省测绘资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省局)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局委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市、县测绘主管部门在办理测绘资质过程中,均应明确审查主体责任人,各级经办人均要签名并长期保存,终身负责。
省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行管处)负责测绘资质申请资料的审查工作。
省局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承办测绘资质材料的接收、分发、退件和测绘资质证书发放工作。
二、许可要求
(一)宏观调控、进出平衡。为防止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无序竞争,遏制测绘资质单位经济效益下滑的现状,实现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全省平衡发展,测绘资质审批总量年增长率应控制在5%以内。各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在每年1月份需制定出本市年度测绘资质申请计划并上报省局,由省局统筹安排。
测绘资质管理要统筹规划进出平衡,各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经省局审核并注销的测绘资质名额由本辖区优先使用。
(二)加快我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促使测绘资质单位转型升级,引导企业联合发展。要严格控制已饱和传统测绘业务的许可,对连续两年没有业绩或收入明显不能维持正常运营的企业,测绘主管部门可以建议该单位与其他资质单位进行合并重组。
(三)培优扶强,择优办理。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扶持省内重点推进的项目、高端行业,对于新型测绘、创新性测绘和我省空白业务领域的申请,经局长办公会研究,不受测绘资质发展规划影响,优先进行测绘资质许可。
三、办理规则
(一)集中受理
测绘资质申请采用集中受理,每年5月和10月的前10个工作日为测绘资质申请集中受理时间。
(二)审查意见
测绘资质申请材料为各种证件原件的电子扫描件。为保证其真实性,测绘主管部门需要对设备购买发票、人员毕业证书网络认证进行审查,其他材料通过相关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认证。省局门户网站将公开各项证明材料样本。
四、办理程序
(一)测绘资质申请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办理。
(二)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要按省局规定的集中受理时间将测绘资质申请转报省局。
(三)服务中心负责测绘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行管处负责测绘资质申请资料的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按程序上报,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意见;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按程序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对省局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在局门户网站上公示5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服务中心负责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行管处负责核查。核查结果由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六)乙、丙、丁级测绘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和基本信息,经服务中心转送行管处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依程序签批后,在局门户网站上公示5日后,若无异议,换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七)申请人到服务中心领取新发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把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
(八)此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之前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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