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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行政服务中心办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发布日期:2016-05-11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部门):
《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服务中心办事规则(试行)》已经局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5月6
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行政服务中心办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行政审批制度,加强依法管理,促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推动职能转变和作风转变,提供优质服务,结合工作实际,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服务规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省局)推行政务公开的综合性服务窗口,负责有关行政事务材料的接收、登记分办、督促督办、发放送达、咨询解答和来信来访等工作。
第三条服务中心坚持“服务、规范、透明、公正、廉洁、高效”的工作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与便民服务相统一,权力制约与高效服务相统一,加强监管与廉洁服务相统一,进一步优化一站式服务、绿色通道服务等便民措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第四条服务中心工作由省局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接收范围
第五条行政审批事项:
(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二)测绘资质认定;
(三)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四)地图内容审核和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
(五)涉密的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复议申请;
(二)行政听证申请;
(三)行政赔偿申请。
第七条行政服务事项:
(一)测绘作业证申请;
(二)测绘成果汇交;
(三)测绘技术职称评定;
(四)注册测绘师报名审查及注册;
(五)测绘优质工程奖评定;
(六)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定;
(七)河南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
(八)测绘仪器检定申请;
(九)测绘产品质量检验申请;
(十)其他行政服务事项。
第八条咨询、投诉和来信来访等其他事项材料的接收。
第九条凡纳入服务中心接收范围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示范文本、业务咨询电话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在服务中心和省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接收、登记、分办:
(一)接收并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二)接收后填写《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事务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一式三份,分别送交申请人、承办部门和服务中心留存;
(三)填写《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事务受理事项办理流程单》;
(四)接收材料次日,按职责分工将加盖“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服务中心”印章的《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事务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事务受理事项办理流程单》移交承办部门。
第十一条承办部门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办理,将审核办理意见、办理结果、证照等交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向申请人送达。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服务中心集中接收,承办部门集中办理:
(一)根据省局相关规定,实行集中办理的;
(二)按照有关规定由行政相对人统一申请的;
(三)其它应集中办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有关行政审批类事项的办理、撤销、变更等问题,本规定未能详尽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局相关行政审批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服务中心将办理结果、证照等10日内送达申请人。承办部门负责将申报材料原件、附件及有关材料归档,同时将《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事务受理事项办理流程单》交服务中心归档。
第十五条所申请事项相对简单,能够当场或者在较短时间内办结的,服务中心经与承办部门协商,可以约定办结或送达时间,但不能超出上述时间要求。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限期办结制。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省局相关规定,对接收的行政事务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正当理由,确需要延期办理的,承办部门向局领导汇报重新确定办结时限,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督促督办。服务中心对即将到期的行政事项可以进行督办,承办部门应如实通报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制。服务中心和承办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省局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行政审批事项等事项办理的具体流程和依据由相关承办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不属于服务中心受理范围的来电来文来函,按省委、省政府及局机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指“送达”为:申请人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领取和签收;由服务中心通过挂号邮件寄出,以邮政回执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指“次日”为:收到申请人申请和承办部门相关通知书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第二个工作日为节假日、公休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公休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河南省测绘地理局行政服务规则(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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