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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工作人员参加测绘业务活动禁止收取有关费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发布日期:2014-09-04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省辖市、直管县测绘管理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促进测绘业务工作依法、廉洁、规范开展,我局制定了《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工作人员参加测绘业务活动禁止收取有关费用的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4日
 
 
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工作人员参加测绘业务活动
禁止收取有关费用的规定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测绘工作人员从事测绘行政审批、评审等工作行为,杜绝违规收取相关费用,保证测绘工作依法、廉洁、公正、公平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测绘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测绘工作人员是指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公务人员和受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或授权承担测绘管理、测绘执法工作人员。
第三条 测绘工作人员从事测绘行政审批、审查、评审、咨询、验收、考核和执法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评审费、咨询费、专家费、劳务费、通讯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得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任何费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评审费、咨询费、专家费、劳务费、通讯费等费用包括以下几类:
(一)测绘管理、审批工作中的评审费、审查费、审核费;
(二)测绘验收工作中的专家费;
(三)测绘技术评估工作中的评估费;
(四)测绘业务咨询工作中的咨询费;
(五)测绘项目论证工作中的论证费;
(六)测绘业务活动中按有关规定不应当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测绘工作人员在组织测绘行政审批、评审、咨询、验收、考核等工作中,组织负责人应于工作开展前主动向当事人或服务对象告知本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测绘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费用及礼品、礼金、有价证券,须用其他方式退回或于收受后10日内上交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逐项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测绘工作人员参加测绘业务活动收取费用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相关处室(单位)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将本处室(单位)组织或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评审、验收、招投标及考核等测绘业务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和收费情况进行汇总,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局办公室存档。
第八条 测绘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对收受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还外,对首次违反的,给予当事人诫勉谈话;再次违反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监察室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受理违反本规定的投诉和举报,并请测绘资质单位和社会公众予以监督。
举报电话:0371—65941066
箱:hnchjjjc20140326@126.com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4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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